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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在安顺城区规范行人行走行为的通告

【来源: | 发布日期:2012-09-20 】

为营造文明、有序、安全、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,倡导文明风尚,提升我市城乡文明程度和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管理水平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和《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》,发布本通告。

1、从2008年8月6日起,在安顺城区规范行人行走秩序,对行人不走人行道、不走斑马线、不按照信号灯行走等乱行乱穿行为将实施教育和处罚。

2、有以下行为的行人,处以5元罚款:

(1)不走人行道的;

(2)不走斑马线的;

(3)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;

(4)不走人行天桥、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的。

3、对违反规定不按要求行走又不接受教育和处罚的,媒体将进行曝光。

4、对妨碍执行公务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规定予以处罚,情节严重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5、本通告自2008年8月6日起施行。

特此通告

安顺市“整脏治乱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

安顺市公安局

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